本報北京7月11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四部門近日聯合發文,出台新修訂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修訂後的《辦法》明確,重大災害治理措施不完備的不得核增生產能力。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應當組織進行生產能力核定:採場條件或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瓦斯抽採、地面等系統(環節)之一發生較大變化;實施採掘機械化改造,採掘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煤層賦存條件、資源儲量發生較大變化;非停產限產原因,連續兩年實際原煤產量達不到登記生產能力70%的;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產行為;出現煤與瓦斯突出現象;被鑒定為高瓦斯礦井或衝擊地壓礦井;採深突破1000米等;其他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較大變化。
  《辦法》對核增生產能力作出嚴格限制,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不得核增生產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機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的;重大災害治理措施不完備的;生產技術、工藝、裝備或生產佈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此外,近兩年內連續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中介機構評估礦井生產能力是否符合實際。
  《辦法》要求每年組織一次對地方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抽查,對違反規定的嚴格處罰。
  (原標題:新版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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