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實習生郝小書、通訊員黃秋盈報道:一對夫婦投資貴金屬,卻在一年內虧損3000餘萬元,血本無歸的夫婦倆起訴黃金投資公司及銀行,廣州天河法院一審代償駁回訴請後,夫婦倆提出上訴,近日該案經廣州中院二審後維持原判。
  遠在安徽的賈某夫婦家底殷實,自2010年起與廣州某黃金投資公司以郵寄方式訂立《金銀製品買賣合同》,通過該公司提供的網絡交易平臺進行貴金屬買賣,該公二手Manitowoc司為賈某夫婦單獨設立買賣賬戶進行管理,可以買進或賣出,也可以提取金銀製品實物,交易價格由公司參考國際現貨黃金和白銀市場價格及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進行報價。賈某夫婦在每筆交易過程中只需先支付買賣金額20%的預付款及買賣費用,隨時查詢並調撥自己賬戶的資金進行買賣,直到黃金提取或結算期間再進行統一結算。
  在2010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日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房屋出租,因國際黃金價格持續下跌,夫婦倆最終損失約3000餘萬元。為此,賈某夫婦將廣州某黃金投資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該公司在無相應資質的情況下變相進行期貨交易,存在欺詐行為,要求賠償損失3000餘萬元。
  為查明案情,天河法院向上海黃金交易所、廣州市工商部門等瞭解有關黃金市場交易規範,並多次走訪有關公安機關、銀行主管部門。關於黃金投資公司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問題,公安機關認定其沒有虛構事實,洗碗機隱瞞真相,且原告的買賣行為均為其自主操作,故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天河法院最終認定,賈某夫婦與黃金投資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雙方的交易行為不具備《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谷製冰機所規定的變相期貨交易機制特征,亦不屬於該條例規範的期貨交易行為,最終判決賈某夫婦應當為其自身的投資行為承擔市場風險。案件上訴後,二審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該案的法官張翼說:“新型投資往往屬於高風險類型,並不適合沒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投資者。”張翼建議,投資者在投資前必須慎重考慮個人的投資目標、經驗程度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勿輕信任何人或單位發表的評論、分析和投資建議。
  凌越、郝小書、黃秋盈  (原標題:夫婦“炒金”損失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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