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周小華)為進一步保障長沙市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有序的勞動關係,促進長沙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長沙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近期組織起草了《長沙市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廣泛征求修改意見。市民如有好的建議和意見,請於3月30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委或者發電子郵件至438194859@qq.com。
  【招用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身份證
  《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向被招用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培訓費、手續費、服裝費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等。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不入股、不集資和不繳納抵押性錢物而解除合同。
  【工資保障】應建立職工工資增長機制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需要延期或者暫時部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約定合理的支付日期或者提出足額補發的方案,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並達成一致。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合理確定職工工資增長比例,建立職工工資增長機制。
  【集體協商】勞動報酬等可依法協商
  《條例》規定,職工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依法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所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行業工會或者區域性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該行業或者該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就職工工資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勞動關係或者變更其工作崗位,應當征求工會意見;其中,自參加集體協商之日起一年內,確因工作需要解除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勞動關係或調整其工作崗位的,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職工代表是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還應當征求上一級工會意見。
  用人單位扣發、降低職工代表的工資、福利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扣發、降低部分的工資、福利;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條例》全文見A8版  (原標題:用人單位應建工資增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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